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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9-08-05 10:25  文章来源:茶陵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茶陵县2009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茶办发[2009]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惩范围和对象为县委、县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招商小分队 。
第二章 考核时间
第三条 责任单位按年度考核,项目按完成投资、竣工投产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年度内各责任单位新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经济开发区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矿产、林木资源型及粗加工项目,砖瓦窑项目,招拍挂项目,谷物粗加工项目均不列为考核奖励范围,下同);各小分队新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向中央、省、市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不在本奖励范围内。
第六条 引进的货币资金,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核定引资额(外币以当时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引进的实物,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或原始发票金额核定引资额。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八条 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及小分队对新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自核,逐项核实引资金额,建立项目档案,备齐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写出自核报告,报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考核认定。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申报的新引进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逐个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条 将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小分队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新投产项目或在建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两税登记、企业到位资金有效证明、合同(协议)等材料;在建项目的初审,需提交银行进账单、合同(协议)、章程等材料。要求账目真实、账目实物相符。根据所提供证明材料、项目实际投入,确定实际到位资金额。
(一)土地投入。购买的土地要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和收据。
(二)建筑物投入。对于厂房、仓库、办公室及其它建筑物分别按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计算实际投入。
(三)设备投入。原则上以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未经评估的须查清设备的数量、名称、型号,并依据购置设备的发票和企业账目确定其投入。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捆绑招引的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由捆绑单位自行商定引进项目的投资额的分配比例,分别呈报。
第十三条 考核步骤:
(一)自核后申请;
(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派出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三)公示;
(四)兑现奖惩。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本项计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单位4万元、小分队3万元的工作经费,给予挂点县领导、单位党政一把手、招商小分队带队县级领导和成员各4000元的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完成招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经济开发区4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单位和2000万元以上的小分队,除第十四条奖励外,给予单位和小分队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实现税收总额的2%奖励(其中挂点县领导、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小分队带队县级领导、队长占50%)。
第十七条 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给予中介人奖励,奖励标准按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实现税收总额的4%。无中介人的,引进项目的责任单位和小分队负责人可享受中介人奖励。
第十八条 引进属国际500强、国内500强或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部门认证)的工业项目,给予引进单位党政一把手、招商小分队带队县级领导、队长或中介人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实现税收总额的6%。
第十九条 按时缴纳招商经费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本项计满分。
第二十条 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选1-8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可优先给予评先、评优及提拔重用。
第二十三条 设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特别奖,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重奖。5000万元至1亿元奖2万元;1亿元至5亿元奖4万元;5亿元至10亿元奖10万元;10亿以上由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予以重奖。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酌情计分,没有项目的计0分。并由县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收缴40000元的工作经费,同时与挂点县领导、单位党政一把手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挂钩。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党政一把手不得异动岗位,第二年单位一把手离岗招商,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对单位党政一把手启动问责追究制,该降职的降职,该免职的免职。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招商经费上缴的责任单位,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按经费上缴情况酌情计分。情节严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计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其上年未上缴的招商经费,由财政部门在其下年度工作经费中予以扣缴,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以上奖惩资金由县商务局(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联合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其他奖惩条款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招商引资情况后,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联合审查报县委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实施,其它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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