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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试行办法
2006-06-06 15:12  文章来源:茶陵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茶陵县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兴办各类企业或开发项目的个人。
  
  第三条 奖励的标准
  1.引进工业项目。凡引进投资兴办各类合资、独资或合作经营企业项目给予以下奖励:
  ①高科技型企业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制造业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水电和电力开发,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④冶炼生产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⑤引进采矿业项目的不予奖励。
  2.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综合开发项目。引进第一期生产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3. 旅游开发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8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4.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公益事业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
  5.商贸、餐饮和住宿及其他经营等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四条 奖励的认定
  1. 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登记、检查和认定工作。
  2. 由中介人申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3. 固定资产投入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凡达到计奖标准的项目要提供项目评估奖励报告,属于未完工程项目投资给予第一次奖励后,继续投资额凭资产评估报告继续计奖。
  4. 县委,县政府项目招标及国家立项投资不计奖。
以上所有计奖原始资料须上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4年元月以后的新上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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